很多单位的股东有自然人,既然有自然人,必须就会存在股权的交易行为,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管理方式 ,给现实中的后续工作带来了大的影响:
因为过往的自然人股权变更,并非完全属于会计事项,因此有些单位受让双方就作出了行为,办理了工商变更,未纳入会计核算的范围;
有些单位是将变更业务纳入核算,但不参与受让双方的资金交割,仅作股权的数据核算,有时办理了股权转让的个税申报;
有些单位在上面的基础上,还参与了受让双方的资金交割,履行了个税和印花税代扣代缴的业务;
最新的自然人股权变更要求在工商变更前进行前置管理,将彻底终结不管、不完全管的时代,将进入全面核算自然人股权的阶段,给会计核算带来了全新的课题。
税务前置审查
在自然人股权交易税务前置模式前,对于有关数据是自报模式,以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交易价格,自报转出股权自然人股东的持股原值,因为工商先行,后税务处理,不关联,不印证,所以会计核算工作相对要求不高。
最新的税务前置模式不同了,现在出现了新的动向:
股权原值、转让依据、净资产评估
股权原值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出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原始协议书, 这一块要求到工商局调档证明;
转让依据的要求更加严格 ,要求提供三年和即期的会计报表,核对净资产数据与交易价格的匹配;
对于会计报表中不动产、股权、各种权利资产占比超20%的要求提供评估报告;
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从原理上讲,自然人转让股权很简单,但这两个证明材料就复杂了,要不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注意搜集,这个行为就不能不经过会计 ,会计人员要充分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最好将转让业务与核算合二为一,一体化管理,做好每宗股权交易成本价值和交易细节材料的保存。
从税务征管的思路来讲,发生了变化,从原先的纳税人自报、充分信任纳税人转变成了强征管,强势管理,增加了纳税人举证的成本,其实工商与税务完全可以有数据接口,有进有出,数据都在那,政府机构各讲各的调,不横向,纳税人就累死了。
任何交易价格只要是交易双方真实的意思就行了,重点是在交易环节上控制住,在资金流动上控制住,价格与报表与评估报告挂钩,看起来合理,却是强人为难,有些单位净资产,并不代表实际的价值,会计数据有时与价值背离,另外交易价值更多是与未来的预期有关,与交易的动机有关,那么高的价格,你要核定,那你来买好啦!!高价也没有人要啊,如果核定出来,这个个税是转让人承担,还是受让人承担,难道要单位承担吗?
所以税务征管,前些年有些新的进步,这几年,可能出现了一些开历史倒车,征税思维发生了变化,没有减负,反而回到了以往的旧思维模式上,也说明对于自然人财产和资金管理上,在规范和收紧上,本末倒置了。
不管如何,会计核算上这方面的空白点要补上了,平时做好核算方面的完善,真正在办理有关交易时,一掌握数据,二掌握流向,更好与承办部门协同,更加从容的做好前置审查手续,配合完美的完成股权的工商权属变更登记事项。
有两个思考:
含有未分配利润的股权,转让时转让方缴纳了转让个税,受让人在将来实际分配时,还要缴纳分配的个税,是否重复?
为了规避资本结构中自然人股权转让遇到的难题,可以以合伙企业作为单位股东,股东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代表持股的份额,不增加实际税负,同时也符合规范的要求,在合伙份额变更时不涉及个税的核定问题,不知道政策运用对不对,有何不好的地方?
有没有高人,给予一些指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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