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辰财经

重庆大的外汇公司(重庆金融公司)

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通过为他人制作虚假的跨境贸易资料、凭证等手段,利用具有跨境支付金融牌照的机构作为通道,向银行等金融机构骗购外汇。

案例显示,重庆钱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钱某公司)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案发前具有国家外汇管理局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

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钱某公司执行总裁王某毅(另案处理)组织郑某东、郑某涛、王某、赵某花等人,为牟取私利,私自利用钱某公司外汇资金结算、购付汇资质,为没有真实外贸交易的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及个人骗购外汇。王某毅等人以钱某公司的名义与没有真实外贸交易的购汇人签订协议,约定购汇金额和手续费。为制造外贸交易假象,王某毅等人从他人处购买国际快递单号,以购买的快递单号伪造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明细,由购汇人将前述虚假明细上传到钱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系统,并递交跨境电子商务外汇付款申请表等材料,经钱某公司大数据网络系统审核、审批后递交多家银行审查付汇。通过上述方式,王某毅、郑某东等人帮助武汉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5家公司及胡某某个人骗购外汇金额总计约4.7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33亿元。

资料配图 据ICphoto

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现为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市分局)在对钱某公司的结售汇业务进行检查、调查的过程中,发现钱某公司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将线索移送至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公安局交渝北区分局立案侦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建议公安机关以涉案资金流水查明涉案人员的关系链,查清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向外汇管理部门核实虚假的外贸凭证、结售汇流水;及时抓捕涉案人员,动员在逃人员归案,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资产。

2020年6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犯罪嫌疑人郑某东等人涉嫌骗购外汇罪移送起诉

渝北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还有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出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一是针对涉案人员到案后未完全供认犯罪事实、相关人员在逃境外、涉案企业和账户众多且分布全国、大量资金流向境外等客观情况,要求公安机关重点围绕虚假物流单据、申报材料、资金流向进行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虚假国际物流单据、跨境电子商务明细的数量及对应申购外汇的金额。二是围绕涉案人员伪造虚假的外汇申购材料情况、违法所得是否流入公司账户情况、违法行为是否经董事会决议以及涉案人员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等问题进行取证,进行司法审计进一步明确涉案人员的具体地位作用和各自涉及的犯罪金额。三是结合“购汇人→居间介绍人→犯罪嫌疑人→结售汇银行→境外”的资金流向情况,对每一节点人员进行核实,甄别是否构成犯罪。

重庆大的外汇公司(重庆金融公司)-图1

结合补充侦查的证据,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郑某东等四人构成骗购外汇罪。此外,检察机关还以非法经营罪对居间介绍人卢某坤等6人、以骗购外汇罪对实际骗汇人周某、钱某公司原业务员李某萍等同案犯依法追诉。对尚不构成犯罪的单位和相关其他人员,建议公安机关、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11月16日,渝北区检察院以郑某东等人构成骗购外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2月8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骗购外汇罪,判处郑某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万元;判处郑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判处赵某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宣判后,郑某东、王某、赵某花提出上诉。2022年9月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冯玲玲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本文(图片)由作者(投稿人)自主发布于本网站 ,其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说法或描述,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包含文中图片的版权来源),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不承担前述引起的任何责任。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此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们(文章来源下方“侵权申诉”按钮)或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xyyseo@qq.com,我们会及时做删除处理。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40thievz.com/post/4183.html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
发表列表
请登录后评论...
游客 游客
此处应有掌声~
评论列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说点什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