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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创保鑫是卖保险(重庆创保鑫科技有限公司干嘛的)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37号)显示,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诚代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

经查,2018年及2019年1-3月期间,鹏诚代理公司的业务主渠道之一,同时也是其全资子公司重庆创保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保鑫”)推介承保的车险中,有16560人次“推客”为投保人本人,创保鑫用鹏诚代理公司向其支付的“推介服务费”返还 “推客”(即投保人本人)推介费1432.29万元。鹏诚代理公司知晓,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一行为。

2.财务业务数据记载不真实

重庆创保鑫是卖保险(重庆创保鑫科技有限公司干嘛的)-图1

经查,鹏诚代理公司车险业务部负责人李雪薇2018年所做保险业务,涉及保费2065.89万元全部记载沈雪梅及其团队成员名下;涉及佣金262.95万元,以转账或提货卡方式发放给沈雪梅。鹏诚代理公司江北营业部负责人黄浩2018年所做保险业务,涉及保费1018.22万元全部记载贾玲及其团队成员名下;涉及佣金281.6万元,以转账或提货卡方式发放给贾玲。鹏诚代理公司沙南营业部2018年所做保险业务,涉及保费1729.29万元全部记载陈弟明及其团队成员名下;涉及佣金355.58万元,以转账或提货卡方式发放给陈弟明。陈弟明是沙南营业部内勤,不做业务。

以上通过虚假的财务资料发放佣金的行为合计涉及保费4813.4万元,佣金900.13万元,涉嫌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鹏诚代理公司总经理王开基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重庆银保监局决定对鹏诚代理公司罚款合计80万元;对鹏诚代理公司总经理王开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查询,鹏诚代理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蒋文武,持股比例40.00%。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

(二)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

(三)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

(四)其他重要业务信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

(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银保监罚决字〔2019〕37号

当事人: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诚代理公司”)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10号第26层

主要负责人:王开基

当事人:王开基

身份证号:62010419780808****

职务:鹏诚代理公司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鹏诚代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鹏诚代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下处罚:

上述行为1,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六条,我局决定对鹏诚代理公司罚款30万元;对鹏诚代理公司总经理王开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上述行为2,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鹏诚代理公司责令改正,罚款50万元;对鹏诚代理公司总经理王开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20日

(责任编辑:赵金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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